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并非所有的挪用公款行為都構成犯罪。因此,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界限的關鍵,是看該挪用公款行為,是否屬于法定的挪用公款罪范圍。
具體來說,是看該行為是否屬于下列法定的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范圍,除此范圍之外的其他挪用公款行為,應視為挪用公款的一般違法行為。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