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女同事的丈夫醉酒沖進辦公室,并且在辦公室毆打女同事,男子立刻前往制止,但是在制止的過程中,男子用保溫壺打了醉酒男的頭部,卻不想在送往醫院后,醉酒男子死亡。據上海刑事律師了解,最終,檢察院認定該男子構成正當防衛,故不起訴該男子。
2020年8月27日下午,邱某酒后在咸陽市渭城區某基地內毆打其妻子劉某,楊某遂前往進行制止,在制止撕扯過程中,邱某將楊某的臉部咬住,楊某用辦公室里的保溫壺擊打邱某,隨后楊某與單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員一起將邱某控制按壓在地,并撥打了報警電話,楊某隨即前往醫院救治,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后發現邱某已經死亡。2020年10月23日,經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邱某生前患有較嚴重的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心病,頭部及身體的傷為輕微傷,死其系因高血壓性心臟病合并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環功能衰竭死亡。后經咸陽市渭城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文書認定,邱某系因患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心病致急性心源性循環功能衰竭死亡;“被按壓在地面或被限制體位”的行為是誘發其急性心源性循環功能衰竭的主要因素,建議“被按壓在地面或被限制體位”的行為對死亡的參與度為5%-10%。檢方認為,本案中邱某在明知自身有較嚴重的高血壓性心臟病及冠心病,還醉酒前往公眾場合滋事,楊某不認識邱某,不能預見到邱某患有嚴重的心臟病;無論是對單位同事劉某的幫助,還是對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某撕咬的防衛,楊某的行為均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楊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依法決定對楊某不起訴。
問題一: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依據《刑法》第20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包括五個方面:1、面臨的是客觀現實存在的不法侵害行為;2、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過程中;3、正當防衛人在主觀上具有防衛的意思;4、針對的是不法侵害本人進行的防衛;5、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明顯地超過必要的限度。
問題二:本案中的楊某為什么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律師表示:在本案中,醉酒的邱某闖進辦公室毆打妻子劉某,對劉某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楊某在情況下為了制止邱某的暴力行為而制止邱某,其對邱某使用保溫杯擊打頭部,雖造成邱某的死亡,但是邱某死亡的主要原因還是其自身所患的疾病,楊某防衛的行為屬于次要原因。在暴力行為下,楊某為了制止邱某,對邱某采取防衛行為,且其沒有明顯地超過必要限度,因此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問題三: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師提醒:正當防衛不僅僅可以是在不法侵害人對防衛人本人采取不法侵害的情形下,也可以是在不法侵害人針對他人采取不法侵害的情形下。對于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況,首先應當認定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和防衛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在考量因果關系的基礎上,進一步認定防衛行為和造成不法侵害人損害的結果之間是否具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情況。最后,再以此認定防衛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若超過必要限度的,則按照相應的罪名在減輕或免除的基礎上加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