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難免會遇到親朋好友找自己借車,但如果借了車后除了事故,又應當如何處理?而下面發生了一起案件,男子將自己的車借給朋友后,朋友酒后又將車交給一起喝酒的同伴駕駛,卻發生交通事故,撞死了一人,并導致多車受損。那么車主、借車人、酒駕人和酒局參與人各自應當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張某從李某處借得一輛越野車后,駕車與同事劉某、何某到永定區某飯館吃飯,張某事前邀約了胡某等朋友。吃飯期間,張某、劉某、何某、胡某喝了少量白酒,眾人飯后又來到某酒吧,又在酒吧內喝了大量啤酒。后來,剩下的張某、劉某、何某、胡某在酒局結束準備離開時,何某已意識模糊,處于喝醉狀態。已飲酒的張某提出找代駕駕駛越野車,但劉某認為自己沒有喝醉,可以正常駕駛,張某聽后便未再堅持要找代駕。但是,劉某駕駛越野車行駛至某路段時,因車速過快連續撞倒被害人田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等5輛機動車和2個路邊攤位。事故發生后,劉某立即報警,但被害人田某仍因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檢測,劉某事發時血液內的酒精含量為90㎎/100ml,越野車行駛平均速度為53㎞/h,事故前該越野車狀況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酒后醉酒駕車超速行駛,導致事故發生,其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提起公訴,被害人田某家屬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車主李某、肇事車輛臨時管理人張某、肇事者劉某、酒局參與人何某、胡某等4人賠償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122萬余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肇事者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李某作為越野車的所有人,在給張某借車時履行了審查義務,事故前車輛狀況良好,借車人張某也具有駕駛資質,李某對劉某醉酒駕駛該越野車不知情,其對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因此李某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某作為車輛臨時管理人,與肇事者劉某共同飲酒,明知飲酒后不能駕車但卻沒有盡到勸阻義務,而是放任劉某酒后駕車,最終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故法院綜合評判后判定張某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參與人何某、胡某雖共同參與酒局,但無證據證明二人對劉某有故意勸酒、灌酒行為,且在酒局結束時何某已喝醉,而胡某與劉某系初次相識,故何某、胡某勸阻劉某在現實生活中不具有可期待性。法院判定何某、胡某沒有法律上的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問題1:車主李某為何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交通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車主李某將車輛借給他人,對于車輛的實際使用人發生交通事故,并不具有過錯,所以車某李某不需要承擔過錯責任,不需要承擔賠償。
問題2:劉某為何構成交通肇事罪??
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劉某醉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達到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情形,因此劉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問題3:本案中和劉某同飲的張某為何要承擔責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出:張某借了李某的車,是車輛的臨時管理人,而在和劉某一起喝酒后,在明知喝酒不能駕車的情況下沒有盡到勸阻的義務,將車借給了劉某,采取放任劉某酒后駕車的態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張某需要對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和劉某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