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謊稱自己有關系,可以走后門讓被害人承包某大學的食堂,在此過程中先后騙取了被害人48萬元,東窗事發后,男子被依法逮捕,目前已經被法院判處構成詐騙罪,有期徒刑四年。
因追求高消費和炒股虧損造成經濟困難,曹某利用被害人白某急于投資項目賺錢的心理,謊稱其親戚系某大學的領導干部,可找關系承包某大學食堂,白某信以為真。曹某先后二十余次編造承包需要注冊公司、“走后門”找關系需要送禮、交押金、交租金等理由,并偽造一張蓋有“某大學財務專用章”的押金、租金收款收據,發送給被害人白某,騙取白某共計48萬余元。至2020年12月止,曹某退還了被害人白某30.3萬元,其余贓款17萬余元全部用于個人炒股、外出旅游消費揮霍。法院審理認為,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曹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曹某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曹某詐騙所得財物應予退賠,判處曹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責令曹某將詐騙所得的財物人民幣17萬余元,退賠給被害人白某。
問題1: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指出:詐騙罪的基本構成要件為:首先,行為人存在欺騙的行為,這包括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和故意虛構事實的行為;其次,該欺騙的行為導致受害人產生或維持了認識的錯誤;再次,受害人基于認識的錯誤,處分了自己的財產;最后行為人取得了受害人的財產 ,造成受害人財產的損失。
問題2:本案中曹某為何構成詐騙罪?其量刑依據是什么?
律師表示: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在本案中,曹某通過欺騙白某,騙取白某共計48萬元,數據巨大,構成詐騙罪的第二檔,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問題3:如何看待“有關系、走后門”的行為?
律師解釋到:像本案中曹某的行為,其本身并不存在“有關系,走后門”,其行為屬于欺詐行為,因此構成的是詐騙罪。若其真的通過“走關系、走后門”,并且涉及到國家工作人員,則可能構成的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若其本身亦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則可能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