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對外謊稱自己有高速公路項目上的土石方工程,找到施工方,與其簽訂合同,在此過程中該男子先后收取施工方一百多萬元,謊稱用于跑關系和打點領導所用。該男子先后騙取了多位受害者,近日被法院依法判決構成合同詐騙罪。
2020年7月,被告人關某對王某謊稱某高速公路項目有土石方工程,邀請王某共同參與。王某信以為真,便以中間人的身份邀請了被害人廖某。廖某又找到被害人伍某,商定合作承攬上述工程。關某與廖某、伍某達成合作意向后,為取得廖某、伍某的信任,于2021年4月偽造了一份甲方與某高速公路公司的《合作協議》,交由廖某、伍某簽字,工程內容是將某高速公路土石方施工任務交給廖某、伍某掛靠的公司完成。此后不久,關某又相繼將偽造的《中標通知書》、《施工進場通知書》交給廖某、伍某。從2021年1月至11月,關某多次以項目需要跑關系、打點領導為由,騙取廖某、伍某126萬余元。2020年至2022年期間,關某還以相同手法實施了另外兩起合同詐騙。關某通過謊稱可讓被害人李某成為某高速公路公司供貨商,于是以偽造《砂石料購銷合同》的方法,從李某處騙得錢款14萬元。通過謊稱可讓某建材公司成為某高速公路公司供貨商并偽造《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的方法,從該公司總經理被害人吳某處騙得錢款5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關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綜合考慮被告人關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問題1: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合同詐騙罪的本質是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達到騙取財產非法目的的行為。
問題2: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聯系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師解釋到: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是包容競合的法條競合關系,是特別法和普通法的關系,兩者都是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香的欺騙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產。但是,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除了詐騙罪侵犯的公私財產所有權這一客體之外,還侵犯了市場和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這一點是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最大的區別。
問題3:本案中的被告人為何構成合同詐騙罪?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的被告人關某通過和受害人之間簽訂合同,虛構自己有工程項目,實際上這些合同根本不可能被履行,關某的目的便在于騙取對方的財產,而且其騙取的金額達到了特別巨大的程度,因此構成合同詐騙罪,并且適用最高一檔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