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常見的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亦有人假借借貸之名,行詐騙之實。吳某就假借自己有經濟能力,而不斷地向他人借款,最終無法還款,數額高達400多萬。后被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吳某在明知自身無固定職業和穩定經濟來源的情況下,長期租用凱迪拉克等高檔汽車,大肆向多個直播平臺充值、刷禮物,在取得他人信任后,虛構各種理由向被害人王某等17人借款,騙取他人錢財,詐騙對象主要為親友、同事和直播網紅。后經被害人多次催討,其僅歸還部分借款,涉案價值共計435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責令被告人吳某退賠被害人相關錢款;沒收作案工具三部手機。
問題1: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表示: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式,使受害人陷入到錯誤認識當中,并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及以上的公私財務。
問題2:詐騙罪和一般的民間借貸有什么區別?
律師分析到:詐騙罪和一般的民間借貸的區別在于:民間借貸不還錢,可能是借款人有還款之心,但無還款之力,而詐騙罪是從借款一開始,就無還款的能力,在借款時就具有不歸還款項的意圖。而且從借款時經濟狀況也可以看出,詐騙者在借款時往往已經是負債累累,沒有還款的能力,但還在刻意的包裝自己,營造一種有能力還款的假象,以此來迷惑對方。
問題3:本案中的吳某為何被認定構成詐騙罪?
律師解釋到:對于究竟是還不上錢還是打著借款之名來詐騙,可以從吳某的實際情況看出。吳某在沒有工作的情況下,通過包裝自己,將自己營造成有錢人,從而多次向熟人借款,最終案發時無法償還大部分債務,而且涉案金額巨大,足以構成詐騙罪,且要適用較重一檔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