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掩飾和隱瞞通過販賣毒品獲得來的非法收益,男子費盡心思,將毒資分多次轉入他人的賬戶進行“洗白”。東窗事發后,該男子被判販賣毒品罪和洗錢罪兩個罪名,共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
馬某在2021年到2022年期間,多次向他人販賣毒品,獲取非法利益。其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逃避查處,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手機微信號、銀行卡進行毒品交易,接收毒資。后將接收的毒資用于提現、消費或轉入馬某本人微信號。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馬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販賣毒品,情節嚴重。馬某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使用他人的微信賬號收取毒資,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將犯罪所得予以提現、消費或轉移,使資金的真實來源被隱藏。馬某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和洗錢罪,應數罪并罰。法院以被告人馬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5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1.5萬元。
上海刑事律師】利用他人賬戶“洗白”毒資,同時構成販賣毒品罪和洗錢罪" width="720" height="478" />
問題1:本案中馬某掩飾和隱瞞毒資,為何構成的不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律師回答道:從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洗錢罪的保護法益的范圍看,侵害洗錢罪保護法益的行為,必然也會侵害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保護法益,因此構成洗錢罪的同時,必然也會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屬于法條競合,其關系為特殊和一般的關系。因此本案中馬某構成的是洗錢罪,無需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來評價。
問題2: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首先,販賣的物品必須是法律定義上的毒品;其次,販賣毒品的客觀行為是指有償轉讓毒品的行為,販賣的方式可以是公開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只要雙方完成了交易,即構成販賣多的客觀行為。
問題3:本案中數罪并罰之后的量刑標準如何界定?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表示:《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本案中的馬某構成兩個罪名,分別被判處期徒刑四年十一個月和兩年,合并后的刑期應當在四年十一個月至六年十一個月之間,法院酌定六年五個月,罰金則是疊加后的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