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所謂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一般我們認為的是,喝了酒不開車,那當然不會構成犯罪。但是在下面的這起案件中,不僅喝了酒的司機被判處危險駕駛罪,坐在副駕駛的同伴也被判處了危險駕駛罪,兩人構成共犯,且都是主犯。
被告人張某和朋友晚飯時喝了不少酒,飯后又駕車帶著朋友來到蔣某工作的KTV繼續娛樂。其間,兩人開懷暢飲,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時,張某自覺不勝酒力,蔣某便提出由她開車相送。張某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蔣某,并由她駕駛該車搭載張某等人離開KTV。于是,飲酒后的2人懷著僥幸的心理開車上路。剛開出去沒多久,蔣某醉意上頭,汽車撞上馬路中間的護欄,隨后被交警查獲。經鑒定,蔣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206毫克/100毫升,構成醉駕。該事故造成護欄損失2100元。歸案后,被告人張某、蔣某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告人蔣某大量飲酒,仍將自己的汽車交給蔣某在道路上駕駛,蔣某和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張某、蔣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過,兩名被告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分別判決兩人拘役一個月,判處罰金二千元。
問題1: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律師表示:《刑法》第133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該條文列舉的是危險駕駛罪的客觀要件,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造成危險。在主體要件,該罪的犯罪主體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要件方面為故意,即明知行為會造成公共安全危險而放任或希望這種狀態的發生。
問題2:本案中的張某為何也構成危險駕駛罪?
律師指出:雖然本案中張某在被交警查獲時沒有駕駛車輛,但是一方面其在之前是駕駛過車輛的,只是當時沒有被交警查獲;另一方面,其在明知蔣某也大量飲酒的情況下,讓將車交給其駕駛,在主觀和客觀上都構成共犯的性質,且也對犯罪構成了主要作用,因此兩人都是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問題3:在實踐中,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的有哪些情形?
律師提醒道:從司法實踐看,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的情形主要有三種,一是車輛的所有人在明知的情況下,將車輛借給已經醉酒的人駕駛;二是明知駕駛員會駕車,但仍通過勸酒或脅迫等方式讓其飲酒,且之后不給其找代駕等;三是明知駕駛員已經醉酒,仍進行教唆或者脅迫駕駛員駕駛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