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有四種行為方式,其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因行為方式而異。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為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輸入毒品分為陸路輸入與海路、空路輸入。陸路輸入應當越國境線、使毒品進入國內領域內的時刻為既遂標準。海路、空路輸入毒品,裝載毒品的船舶到達本國港口或航空器到達本國領土內時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2、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販賣以毒品實際上轉移給買方為既遂。轉移毒品后行為人是否已經獲取了利益,則并不影響既遂的成立。毒品實際上沒有轉移時,即使已經達成轉移的協(xié)議,或者行為人已經獲得了利益,也不能認為是既遂。
3、運輸毒品的既遂與未遂。行為人以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為目的,開始運輸毒品時,是運輸毒品罪的著手,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到達目的地時,屬于犯罪未遂;毒品到達目的地時是犯罪既遂,到達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種原因而將毒品運回原地或者其他地方時,也是犯罪既遂。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制造毒品罪應以實際上制造罪品為既遂標準,至于制造出來的毒品數(shù)量多少、純度高低等,都不影響既遂的成立。著手制造毒品后,沒有實際上制造出毒品的,則是制造毒品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