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湖北商場電梯“吃人”的慘劇發生后,電梯的安全保障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然而類似的電梯事故是屢禁不止,關于電梯“吃人”的慘劇不時見諸報道,夾腳夾手、卷人衣物、突然逆行、人員跌落等時常造成飛來橫禍。而發生事故時,該找誰賠償呢?
10月24日,12點20分左右,一父親帶著一名4歲的男孩在在寶安區沙井街道京基百納商場逛街,男孩跟著家長從二樓乘手扶電梯下樓,男孩站在扶梯靠近扶手邊,正要到達底部時,孩子父親聽到孩子一聲尖叫,隨即發現左腳鞋子被夾進了站立位置與一旁擋板的縫隙中。
孩子的腳趾頭被夾在扶梯的夾縫中,而扶手仍在高速轉動。孩子疼痛得哭出聲來,父親立刻喊人停止電梯運轉,并找來商場工作人員,商場工作人員聽到求救后馬上停了電梯,并有人報警求助,后在120急救人員的幫助下,孩子從電梯踏板縫中取出被卡的腳趾頭。
沙井人民醫院急救醫生表示,他們接報后立即趕到事發商場一樓,此時電梯已經停運,但小孩的腳趾還卡在扶梯的縫隙里,很快,在大家的幫助下,采用撬開縫隙的方法輕輕地將男童的腳趾取出。入醫院拍片檢查后,發現其左腳大拇趾骨頭已經被夾斷,必須實施手術。
事發后商場派專人去醫院安排治療事宜,所需醫藥費用均由商場方墊付,并且已由商場申報了保險,有關保險賠償金會由保險公司依照程序發放。
類似的電梯事故已經不少見,而那么頻發的電梯事故,受害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滬律網上海侵權賠償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不論事故發生原因為何,商場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到在其管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電梯的選用、電梯維護公司的選任、電梯出現故障時及時停用和警示,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在電梯“吃人”慘劇中,商場沒有盡到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商場須得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