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在國外長大,現為中國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對于中國文化很感興趣的他,在2015年7月22日9時許,到復旦大學圖書館前陳望道塑像處引燃香燭進行祭拜活動。
學校保安高某某巡邏至此,上前阻止,并讓何某某去保衛室解釋。高某某暴怒,情緒失控,與何某某發生了口角,爭執過程中,何某某揮拳擊打高某某面部致其受傷。高某某左側鼻骨骨折及左側上頜骨額突骨折,已構成輕傷。之后學校老師與保安共同制服了何某某。何某某清醒后十分后悔,并對高某某進行了賠償,獲得其諒解。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何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考慮到何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最終判決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