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張某、謝某、連某、韓某、武某為無業游民,五人因沒有收入,便同謀搶劫來維持生計。經過詳細計劃后,五人選取了一超市老板熊某作為打劫對象。某日熊某在晚上十點關閉超市回家,被五人尾隨,行至一幽暗小巷內時,五人控制住熊某,毆打致其輕傷后奪過其攜帶的皮包,卻發現包內沒有現金。五人心有不甘,威脅熊某第二天攜帶三萬元現金至此處交給他們,否則就要他好看。熊某裝作答應,被放走后立刻來到派出所報警。
【分歧】
本案的爭議在于如何對張某等五人定罪,分別有意見認為定搶劫罪的未遂、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
【評析】
筆者贊同以搶劫罪(既遂)和敲詐勒索罪(未遂)定罪,數罪并罰。
在整個犯罪過程中,張某等五人實際上是實施了兩個犯罪行為。第一個行為是毆打熊某企圖搶劫錢財,此行為觸犯了搶劫罪的罪名。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雖然張某等五人沒有搶到錢財,但造成了熊某輕傷的后果,符合搶劫罪的客觀要件,構成搶劫罪的既遂狀態。
第二個行為是五人以“要他好看”威脅熊某第二天帶現金給他們,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因為熊某報警,五人沒有得手,屬于未遂。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都使用了威脅的手段,但兩者有顯著的區別:搶劫罪僅使用暴力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敲詐勒索罪則不限于此;搶劫罪是當場、當時非法獲取財物的,敲詐勒索罪沒有場地和時間的限制。
【總結】
張某等五人實施了兩個階段的行為,分別觸犯了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應當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