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有時候會是造成犯罪的直接因素之一,情緒激動不穩定的人很容易會犯下彌天大罪。一小伙在酒后情緒激動,竟持刀想殺害鄰居大媽,幸好中途中止了犯罪,沒有造成嚴重的結果。上海刑事律師表示:犯罪中止是犯罪的一種形態,造成危害結果的,仍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某天,家住章丘區垛莊鎮某村的劉天天(化名),喝酒后見到鄰居王某回家。醉酒的他突然想起了之前王某私下說自己“偷她家錢”的事,本來就因與父親吵架心情不好的他頓時憤懣不已。劉天天于是就產生了想嚇唬教訓一下王某的念頭,遂準備了兇器要將自己的怒火發泄在鄰居大媽身上。案發那天下午,劉天天攜帶螺絲刀推門進入了王某家中,趁王某毫無防備的時候,從屋里摸起一把菜刀走到了王某身后。王某突然感到一把刀架到了自己脖子上,同時發現持刀人竟然是自己的鄰居劉天天,慌亂中,王某開始努力掙扎,期間竟將劉天天的刀打落在地。第一次下手未果后,劉天天與王某開始了激烈的言語爭執。沖動中,從褲兜里拿出螺絲刀再次朝王某頸部捅了下去,但王某極力反抗,二人摔倒在地,王某趁機奪走了劉天天的螺絲刀。劉天天順手從倒地處的臺子上拿起一把剪刀朝王某頸部捅去。被刺傷頸部的王某立刻流血不止,見血之后劉天天被嚇得醒過酒來并感到害怕。在王某的勸說下,劉天天松開了剪子,匆忙離開現場。案發后,王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法醫鑒定,王某胸部損傷為輕傷二級;其頸部、右手部損傷均為輕微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天天為泄私憤,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劉某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系犯罪中止。同時考慮到,劉天天的行為是案發前臨時起意,案發時他也剛剛成年,案發后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可從輕處罰,章丘法院遂對其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判決。
滬律網提示:故意犯罪的犯罪中止,是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了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的中止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原因而中止犯罪的,尤其要注意和犯罪未遂的區分,兩者在刑罰中的規定也不同。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犯罪中止是行為人在其主觀因素上停止犯罪,是一種能為而不為,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為,應當給予行為人最大的寬容,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處罰,但同時行為人也要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