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入刑已經有多年了,但總有的人抱著僥幸的心理,喝酒后仍大膽駕車,而很多碰瓷者就看中了這些人,借機敲詐獲取財物。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實際當中的借碰瓷索要財物的行為往往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害人也不要抱著花錢消災的心理,要善于用法律的武器反抗。
唐某創業后由于不善經營,全部虧空。馬上到了結婚的年齡,家中準備購置新房,囊中羞澀的唐某發現身邊酒后駕車現象仍然不少,酒駕人員普遍情愿“花錢消災”,于是他動起了敲詐他人的歪念頭。2017年12月2日23時許,唐某駕車來到市區一酒吧門前守候酒駕司機。次日0時許,唐某發現張某酒后駕車,立即駕車尾隨。行至文峰支路、工農路路口附近時,唐某駕車故意從后面撞擊張某駕駛的車輛,引發交通事故,稱事故系張某剎車導致,并以張某酒駕相威脅,敲詐張某10萬元。為迫使張某交出財物,唐某甚至撥打了報警電話,但僅說發生了交通事故,沒有透露具體地點就掛斷了電話。之后,公安機關多次撥打唐某電話,唐某故意將手機拿給張某看,詢問張某要不要接電話,以達到敲詐勒索目的。因擔心酒駕會受到處理,張某答應與唐某私了,經過一番商量,唐某同意張某支付2萬元即可,后因張某在帶唐某取錢過程中多次欲加速甩掉唐某,唐某一怒之下將張某酒駕舉報至公安機關。唐某報警后,張某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檢測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0mg/100ml,為酒后駕駛,張某隨即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在調查中發現,唐某的行為已涉嫌敲詐勒索罪。為查明案情,辦案民警調取了監控視頻等證據。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唐某供述了敲詐他人錢財的事實。雖未實際獲得財物,但唐某已經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崇川區檢察院遂以敲詐勒索罪對唐某提起公訴。
滬律網提示:敲詐勒索罪是指行為人實施恐嚇行為,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的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交付財物,行為人從而獲得財物。其中恐嚇的手段包括暴力、脅迫以及其他方法,但仍使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敲詐勒索罪的恐嚇程度與搶劫罪中的不同,被害人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被害人為了自己不受到更大的損失,從而向行為人交付財物,也就是所謂的“花錢消災”。本案中唐某用制造的交通事故來敲詐張某,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