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的開工往往能夠提供許多的工作機會,不少想攬活的人都想“分一塊蛋糕”,但是有些人利益熏心,采取非正常的手段,迫使工地負責人將活分給自己,這樣的行為無疑于強買強賣,也觸犯了法律。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構成強迫交易罪必須是以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事實的存在為前提。
2016年5月,石家莊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藁城區某小學教學樓的建造工程。作為負責人,武先生在工程中標后就來到現場組織施工,不承想施工還沒多久,很多想從中“分一杯羹”的人就先后找上門來。而他們攬活的方式,也著實讓武先生頭疼。武先生發現,施工開始后,工地大門口多次被各種私家車堵住,一堵就是一天,致使拉水泥、木材、鋼管等材料的車輛一直無法駛入工地。有時候,工地門口附近還會被傾倒的土堆堵住,導致施工車輛出入非常困難。堵門的人自然有想法。在隨后的日子里,附近村民李強(化名)聯系到武先生,要求承攬教學樓周邊砌圍墻的活,后來又提出干地面注混凝土的活,這兩個活干下來,總共能掙到十一二萬元。村民趙剛(化名)則找到武先生,要求給工地供應商品灰,并想承攬教學樓外墻粉刷的活。這些活干下來,總共能掙到六七萬元。此外,還有一些人先后采取各種方式,阻礙施工車輛進入施工場地,也都是為了承攬部分工程。按照規定,教學樓工程嚴禁分包和轉包,嚴禁采購資質不全的建筑材料商提供的商品。雖然天天有人到工地附近找事,但武先生堅持原則,沒有答應任何人的承攬工程要求。不過,頻繁發生堵路情況,施工工地總是被迫停工,原本兩個月就應完工的工程,進度受到嚴重影響。無奈的武先生只好選擇報警求助。藁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強、趙剛多次以威脅手段強攬工程,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強迫交易罪。檢察院指控李強、趙剛犯強迫交易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李強、趙剛已經著手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同時,李強、趙剛當庭自愿認罪,已分別賠償被害人武先生的經濟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可對其酌定從輕處罰。此外,趙剛有犯罪前科,可對其酌定從重處罰。最終,藁城區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判處李強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以強迫交易罪判處趙剛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滬律網提示:強迫交易罪不僅侵犯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了商品交易市場的秩序。商品或者服務交易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死亡法律關系,應當遵循市場交易中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則。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李強、趙剛多次采用威脅的手段,但其目的是為了強攬工程,而不是其他非法的目的。因此強迫交易罪必須是在商品或者服務交易中,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有真正的交易事實存在。如果沒有這種交易的存在,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應當認定為是搶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