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外出打工與戴某相識同居,因此林某決定與妻子趙某離婚,但趙某不同意。之后,林某與戴某陰謀殺害趙某。林某待趙某醉酒后,讓其喝下兌有安眠藥的水,又用毛巾勒其脖子使其窒息死亡,事后,戴某了藏匿罪證。法院最終對林某與戴某分別判定為故意殺人罪和故意殺人罪從犯。
林某因與趙某夫妻關系不睦,外出打工期間與戴某相識后同居。林某因離婚不成,與戴某預謀殺害趙某。林某待趙某酒醉后,乘機將碾碎的安眠藥沖兌在水杯中讓趙某喝下,林某怕藥物起不到作用,指使戴某將她的兒子帶出屋外。林某用毛中緊勒趙某的脖子,用雙手掐其脖子,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戴某見趙某死亡后,將林某使用的毛巾扔掉。法院最終判決,林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戴某構成故意殺人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認定為從犯。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林某使用安眠藥迷暈趙某,又用毛巾勒、手掐壓被害人頸部,導致趙某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戴某在林某作案后,將作案用的毛巾帶離現場并扔掉,其主觀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有共同犯罪的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斯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滬律網提示:故意殺人罪是一種及其嚴重的犯罪行為,其共犯同樣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