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未成年人的保護是社會公眾關注的一大熱點,而就在前不久,微博上一段視頻流出,一個小女孩被拴在門上,甚至被關在籠子里,網友們在紛紛指責的同時,找出了女孩及其父親的信息,警方也及時地介入。上海刑事律師指出虐待兒童的行為可以入刑,雖然在現行刑法中沒有獨立的虐待兒童罪,但是可以虐待罪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來定罪。
4月18日上午,有網友在微博發布消息稱,廣東潮州一名男子毆打自己的女兒,造成其多處受傷,并附有將孩子拴在門上、關在籠子內、腳踩的圖片及視頻。18日晚,潮州市潮安區警方發布通報回應此事,稱關注到網傳發生在轄區內彩塘鎮一女童疑遭虐待相片、視頻后,潮安警方主動介入,迅速開展調查。經初查,彩塘鎮人許某潛、許某婷原是夫妻關系,去年年底經協議離婚,次女小許隨父許某潛生活。據許某潛交代,今年年初,其故意通過擺拍、拼湊網傳的相關相片、視頻發給女方,目的是與許某婷斗氣。經查,網傳中肢體淤青的相關相片并非小許的。經法醫檢查,小許(20個月大)身體無發現外來暴力傷害痕跡。目前,潮安警方正加緊開展進一步的調查核實等工作。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在我國刑法中有兩條條文將虐待兒童的行為列為犯罪,分別是虐待罪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兩罪的區別在于前者主要發生在家庭內部,并且是親告罪,后者包括的范圍大于前者,并且不是親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滬律網提示:在我國目前的刑法中沒有獨立的虐待兒童罪,而是在虐待罪中吸收了虐待兒童的行為,但是現在的虐待罪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實際中上難免會存在父母之外的其他人的虐待行為,這就使它無法完整有效地對虐童行為進行規制,刑法所設之罪名也很難以與虐童行為完全對號入座。而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雖然規制的范圍較大,但是在量刑上較輕,也很難完全起到懲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