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不滿妻子要與其離婚,購買尖刀欲將妻子殺害,所幸被兒子及時發現,最終避免了一場悲劇的發生。但是該男子也被判處故意殺人罪,獲刑有期徒刑八個月。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對于故意殺人罪,因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大,危害性大,即使是犯罪預備的也要進行懲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丁某金因妻子王某要求與其離婚,便經常與王某發生爭吵,并多次揚言要將王某殺害。2018年9月27日12時許,被告人丁某金在鉛山縣湖坊鎮一家雜貨鋪內購買了一把長23厘米,刀尖角度40度的牛肉切刀,并用外套將刀具包好拿在手上,從兒子丁某悅寄宿的老師家將兒子帶到學校辦公室,提出要為兒子轉學。因辦理轉學手續需要母親的同意,被告人丁某金便要求老師通知王某,隨后攜帶刀具在學校門口等待,準備殺害王某。因丁某金攜帶的刀具被丁某悅發現,丁某悅回到寄宿的老師家,告知老師其父親帶了一把刀的情況。為保證丁某悅的安全,寄宿老師讓其丈夫將丁某悅帶往派出所,隨后老師將被告人丁某金攜帶刀具的情況打電話告知王某,王某遂報警,被告人丁某金在學校門口等待過程中被公安民警抓獲。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金因婚姻家庭糾紛而與被害人產生矛盾,多次揚言要殺害被害人,且為殺害被害人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犯罪預備。根據被告人丁某金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改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刑事律師提示:丁某買了刀,并且想殺害王某,但是在其著手實施犯罪之前就因為兒子的告發而被抓獲,應該認定為犯罪預備,在量刑上參照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減輕處罰,之所有沒有免除處罰是因為丁某的行為體現出其有較大的犯罪故意心理。
《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滬律網提示:區分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已經開始著手進行犯罪行為,故意殺人罪中的著手實施行為是行為人已經開始對被害人的安全造成威脅,比如入室殺人的,在進去門內的一瞬間,犯罪進行就已經著手了,此時再沒有得逞的,就屬于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