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和前妻離婚后,前妻引產,男子便對前妻的父母懷恨在心,因此經常到前妻父母家搞破壞,還多次在公共場合辱罵前妻的父母,經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后不知悔改,仍然繼續實施公開辱罵的行為,于是該男子便被法院定了尋釁滋事罪。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將被告人行為侵犯的客體從受害人上升到公共秩序,從而以尋釁滋事罪認定,似有不妥之處。
被告人胡某某2017年與妻子張某離婚,其后張某引產,被告人胡某某認為張某父母在上述事件中對張某施加了對其不利的影響,故對張某父母張某某、李某懷恨在心。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多次采用拉橫幅、擺花圈、發傳單、潑灑紅油漆、尿液、糞便至張某某、李某家中門窗上、利用音響設備播放語音、用紅色油漆噴寫辱罵文字等形式侮辱、誹謗張某某、李某。在此期間,被告人胡某某因三次公然侮辱張某某、李某被瑞昌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決定行政拘留十日。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某某因婚戀糾紛,多次在公共場合辱罵前妻父母,有悖于公序良俗,對于其前妻父母的日常生活以及在公共生活中的名譽權造成了惡劣影響,經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后,繼續實施公開辱罵行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被告人胡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法院以尋釁滋事罪來定罪似有不妥之處,因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為侵犯的客體并不是公共秩序,而是對張某某和李某的人格權、名譽權、人格尊嚴等造成侵犯,因此應當在張某某和李某起訴的前提之下,認定胡某某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滬律網指出:相比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告訴才處理,尋釁滋事罪是不需要受害人起訴,法院就能受理的罪名,因此本案以尋釁滋事罪來認定是為了簡化法院以及受害人的工作,但是這樣做,似乎不符刑法的規定,至少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客體不是公共秩序,而是受害人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