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犯罪潛逃期間隱瞞犯罪的事實和女子結婚,婚后男子被抓獲,而判處了有期徒刑十年,女方便以自己在婚前受到重大欺騙以及兩人的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和男方離婚,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強調,本案的情形已經在相關法律中被認定為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因素之一。
經審理查明:2010年底,劉某、梁某經人介紹相識和戀愛。期間,梁某未告知劉某其曾因涉嫌綁架罪被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事實。2011年5月30日,雙方登記結婚。婚后,兩人租住于某小區共同生活,未生育小孩。2011年7月21日,梁某被當地公安分局抓獲歸案。2011年11月7日,梁某被法院以構成綁架罪判決有期徒刑十年。隨后,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和梁某離婚。法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被告未告知原告其犯有綁架罪之事實,致使原告與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僅一年之余。被告因綁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現在監獄服刑,導致雙方將長期無法共同生活,履行夫妻義務,維系該婚姻已無實際意義。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本案中梁某已經被依法判處十年的有期徒刑,和劉某共同生活已經不再可能,并且梁某在結婚前也沒有告知劉某自己的犯罪事實,兩人的婚姻也沒有再繼續維持的需要了,所以法院判決了兩人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其中的第11種情形為: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滬律網指出:婚姻法以及最高院的上述意見中都規定了一些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但是從實踐的角度看,現實中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因素更為的廣泛,所以即使是法律沒有規定的情形,在有證據證明該情形確實導致了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法院也可以判決當事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