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職的員工在員工宿舍內和男網友偷情,老板發現后將這個男網友攔在宿舍內,卻不想這個男網友選擇了跳窗,并且最終不治身亡。老板也因此被判處構成非法拘禁罪,經兩級法院的審理,最終被判處六年有期徒刑。
在去年的2月份,山東聊城一家餡餅店女員工在離職后,在員工宿舍內與男性網友王某偷情。被老板楊某發現后,王某多次試圖離開宿舍,遭楊某阻止,并被其腳踹、手扇;楊某還打電話喊妻子過來,“讓他們講清楚。”被發現、攔阻約20分鐘后,王某從位于二樓的宿舍窗戶跳出,后不治身亡。今年4月,聊城市高唐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楊某限制他人自由并毆打,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楊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法院認為,王某之死與楊某的非法拘禁行為具有因果聯系。對于這一判決結果,楊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訴。本案中死者王某家屬也對一審判決結果“嚴重不服”。王某家屬請求司法機關對楊某加重刑期直至死刑,要求賠償家屬死亡賠償金。12月初,山東省聊城中院對該案作出了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楊某10年半的量刑部分,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6年。聊城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楊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但未認定楊某具有自首情節不當,依法應予改判,鑒于楊某具有自首情節,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問題1:為什么楊某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律師指出:根據我國《刑法》第238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雖然王某進入員工宿舍固然不對,但是楊某也沒有權利不讓王某離開,在這20分鐘的時間里,楊某的行為非法剝奪了王某的人身自由,盡管只有20分鐘左右的時間,但楊某也仍然構成非法拘禁罪。
問題2:為什么楊某一審被判10年半有期徒刑,二審被判6年有期徒刑?
律師回應到:在《刑法》第238條第2款中規定的“致人重傷、死亡”是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是指非法拘禁行為本身過失導致被拘禁者的重傷、死亡,這要求被拘禁者的重傷、死亡和非法拘禁行為本身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在本案中,王某雖然是自己跳窗的,但是其導致其跳窗的直接原因正是楊某的非法拘禁行為,因為王某的死亡和楊某的行為之間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一審法院依據“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法規定,判決楊某10年半的有期徒刑。二審法院只所以改判,不是因為一審法院在事實認定或者定罪上出現了錯誤,而是因為一審法院在量刑時沒有結合楊某自首的情節,而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二審法院判決楊某6年有期徒刑,是減輕了其處罰。
問題3:在非法拘禁罪中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律師認為:針對非法拘禁罪,最需要注意的就是《刑法》第238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非法拘禁行為本身過失導致的被拘禁人的重傷、死亡,那么仍然是非法拘禁罪,只是在量刑上要加重處罰;而《刑法》第238條第2款后半句的“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則是指使用了非法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行為,并且這一暴力行為導致了被拘禁人的重傷、死亡,那么此時就不再是非法拘禁罪了,而是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這是刑法中的一種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