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深夜爬情人家里打算“抓奸”,卻不想被砍,最終不治身亡,那么砍人的一方當事人是構成正方防衛呢,還是構成犯罪呢?這一案件經法院審理后,砍人者雖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但是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了四年有期徒刑。
舒某與徐某均就職于某技術公司。舒某已組建家庭,但因工作原因,親屬不在身邊。徐某雖年過五旬,但仍處單身狀態。漸漸的,從2015年開始,二人發展成情人關系。從2018年開始,兩人的關系開始不穩定。2019年2月,舒某正式提出分手。同月,她與入職不久的孟某發展為親密關系,同樣已有家庭的孟某常暫住在舒某的租房內。但舒某和徐某仍然保持一定的關系。徐某與舒某住同一小區,2019年4月某天兩人一起回家,舒某告訴徐某自己已經與孟某分手。舒某回家后發現孟某在其家中,二人便一起休息。卻不想徐某來敲門了,但舒某和孟某都不開門,兩人商議偷偷離開房間,省得被徐某糾纏。兩人收拾一段時間后,孟某突然聽到外面有動靜,便起身查看,赫然發現廚房窗戶處有個人從外面探入半個身子,舒某從身形判斷此人為徐某。為阻止徐某進入,孟某先用身體頂了一下,但未撞動,隨后他來到廚房取來兩把菜刀,在確認右手所持菜刀的刀背向下后,朝徐某揮舞,造成徐某左手臂、右小腿等身體部位多處受傷。徐某受傷后從陽臺外進入舒某所住的房間,并乘坐電梯下至一樓,行至大堂門口時倒地不起。
舒某在逃離途中,打電話給徐某,物業人員接聽并告知機主已經休克,二人遂趕回現場并留在現場等候。經醫生到場確認,徐某已死亡。法醫鑒定,徐某符合砍傷致橈動脈離斷及全身多處創口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2月,當地檢察院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孟某刑事責任,但其行為屬防衛過當,應當減輕處罰。法院認為,孟某的行為具有防衛性,但屬于防衛過當,超過了有效制止徐某不法入侵住宅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該發生的重大人身傷亡嚴重后果。法院同時認為,從發生沖突到被害人死亡,持續時間較短,無其他明顯介入因素導致或者加速了徐某死亡,因此本案不屬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孟某犯故意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四年。
問題1: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是什么?本案中孟某的行為為什么具有防衛性?
律師回答到:《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為四個要件:第一個要件是面臨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觀性和現實性;第二個要件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第三個要件是防衛手段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第四個要件是防衛的手段需具有必要性和相當性。徐某強行準備進入舒某的行為就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不法侵害行為,面對這一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孟某采取行動加以制止,確實是具有正當性。
問題2:為什么孟某的行為是防衛過當呢?
律師解釋到:徐某的行為固然具有不法侵害性,但是其也只是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沒有像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嚴重,因此孟某也只能對徐某的非法入侵行為采取一般正當防衛,而不是特殊正當防衛,但是孟某采取的行為導致了徐某的死亡,這一結果是超出了有效制止徐某非法入侵住宅的必要限度,因此孟某的行為是防衛過當。
問題3:為什么孟某是故意傷害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律師表示:從主觀上看,孟某并沒有殺人的故意,只是想制止徐某進入舒某的房間,這從客觀上也可以證明,因為孟某拿刀向徐某砍時是用刀背向下,造成徐某身體部位多處受傷,此后徐某還走了一段距離才休克死亡的,孟某的行為在主客觀上一致,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再結合正當防衛下的減輕處罰,法院判決孟某四年有期徒刑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