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過節,免不了聚餐喝酒,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喝酒,有的人喝酒后會出現各種身體不適的癥狀。而且,很多的酒局都是“人情局”,不喝酒顯得“沒有人情”,但是在下面這個案子中,幾個朋友喝完酒后一個朋友墜亡,而一起喝酒的幾個同伴都被判決要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孟某跟被告薛某、馬某、劉某、陳某等人一起吃飯喝酒,之后又前一酒吧。其間,馬某有事先行離開,陸某應陳某之約來到酒吧。后來,孟某在酒吧內與他人發生沖突。為了孟某安全,陸某駕車載孟某離開酒吧后將其放在路邊后返回,并向陳某等人錯誤告知位置,導致他們沒找到孟某。次日凌晨,孟某于下車地點附近某小區墜亡。意外發生后,孟某的家屬將薛某、劉某等人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孟某作為成年人,連續飲酒未能控制酒量,應對自身的死亡承擔主要責任。薛某、劉某、陳某知道孟某飲酒過量,但未盡到勸說義務;陸某在孟某與他人發生沖突后送孟某離開,屬于對負有照料孟某義務的薛某、劉某、陳某的幫工行為,陸某知道或應當知道孟某已飲酒過量,但仍將其放置路邊,孟某最終墜亡,陸某存在重大過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判決孟某對自身死亡承擔70%的責任,薛某、劉某、陳某對孟某的死亡各承擔10%的賠償責任,分別賠償孟某家屬6萬余元,陸某對薛某、劉某、陳某應負擔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被告薛某、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一審判決。
問題1:薛某、劉某、陳某所承擔的是什么責任?
律師回答到: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薛某、劉某、陳某三人在孟某喝醉后沒有妥善地照顧好孟某,導致孟某發生墜亡的意外,因此三人對孟某的死亡存在著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不過,薛某等三人也沒有極力地勸酒或者是故意地灌酒,所以其所需要承擔的侵權責任并非孟某死亡的全部責任,而是像法院所判決的每人承擔10%責任。而陸某同樣地存在著重大過失,應當和薛某等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問題2:喝酒前簽訂“免責聲明”是否有用?
律師指出:在現實中,出現了“聚會免責聲明”,即共同聚會的當事人約定酒醉后發生任何意外都由自己擔責,但是如果其中有人飲酒后發生意外的,像本案中薛某、劉某、陳某和陸某一樣,存在沒有妥善照顧醉酒者的過錯或過失的,則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侵權責任是法律規定的責任,是不為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影響的。
問題3:那么本案給我們的警示是什么?
律師認為:從《民法典》的角度看,如果同桌喝酒的人有極力勸酒、灌酒以及酒后沒有對醉酒者進行妥善照顧等情形的,那么就需要承擔過錯的侵權責任;如果同桌喝酒的人沒有上面這些情形,不存在過錯,并且和醉酒者發生意外沒有因果關系的,那么就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如果沒有部分同桌喝酒的人有過錯行為的,那么只由這些存在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其他沒有過錯的當事人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