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為生活債務而無力償還,便相約自殺。然而在幫助妻子上吊后,妻子死了,丈夫卻害怕離開了。妻子的尸體被發現后,丈夫被公安機關抓獲后坦白了事實,丈夫因此被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起訴,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其犯故意殺人罪。
日前,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該案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鞠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鞠某與高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因生活債務問題萌生自殺念頭,兩人商議好共同自殺。鞠某與高某在某高壓電線鐵塔下一空地上,鞠某幫助高某將自殺用的繩子系到鐵塔橫梁,并將高某扶到繩子下方,后高某上吊自殺,鞠某見高某自殺后突然感到害怕,遂放棄自殺念頭,離開了現場。經鑒定,被害人高某系縊死。2021年3月31日,被告人鞠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鞠某供述道,相約自殺的原因是無力還債,對生活失去信心和希望,但看到妻子上吊后,又突然感到很害怕,所以放棄自殺念頭并離開了現場。法院認為,被告人鞠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依法懲處。被告人鞠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采納。因此,判決被告人鞠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問題1:鞠某為何會被判處故意殺人罪?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他人自殺,雖然他人也表示想自殺,但是生命權不屬于可以放棄的權利,因此在此種情況下,幫助他人自殺,幫助的一方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在客觀上亦有故意殺人的行為,因此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觸犯了故意殺人罪。
問題2:從民事的角度看,債務人去世后,債權人如何主張其債權?
上海刑事律師提示:根據《民法典》第1061條的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債務人在去世后,其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債權,債務人的繼承人需要在繼承的遺產份額范圍內承擔債務償還的責任,若債務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其就不負有相應的債務償還責任。
問題3:本案中,高某去世后,鞠某是否對兩人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
律師表示到: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第1款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高某和鞠某所欠的債務是屬于生活債務,那么基于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債務,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高某去世后,鞠某對于該夫妻共同債務還是需要進行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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