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在一家美容機構做了醫療美容付了4.4萬后,后悔了,于是想了個歪招。女子拿著一袋冥幣到美容機構,希望機構把上次付的錢給自己退回到銀行卡,自己再用現金付,機構同意后該女子便將冥幣付了,機構工作人員察覺被騙后報了警,最終該女子被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公訴。
李某花巨資在某商廈的一家醫療美容機構購買并當場接受了祛皺、填充眼袋等醫美服務。回到家后,李某開始懊悔自己的沖動消費,覺得被忽悠了,便想著把已經刷卡出去的美容費再“刷”回來。于是,李某和工作人員約好來到美容機構復診,工作人員十分熱情地接待了她。她告訴工作人員家里人要查她的銀行流水,可不可以把自己上次刷卡消費的一筆4.4萬元退給她,她今天拿了等額的現金過來,說著她還讓工作人員看了看自己隨身攜帶的拎袋,若隱若現露出5沓百元“人民幣”。因為李某上次的大手筆消費,工作人員不敢得罪了這位“財神爺”,便立馬請示財務總監同意后,讓財務人員立即打款4.4萬元到了李某的銀行賬戶里,并按照李某的要求,打款備注一欄注明退回4.4萬元。成功“騙”回4.4萬元后,李某便佯裝接電話,邊打邊下樓,離開了商廈。李某走后,工作人員提著李某留下的拎袋,把現金上交財務充賬,結果發現除了2張百元的真幣外,用塑料袋和廢報紙包裹的5沓都是冥幣!工作人員立即聯系李某,而李某拒接電話,拒絕歸還錢款。美容機構遂選擇了報案。李某后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李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用冥幣騙取4.4萬元的事實,但是認為自己就是要拿這些冥幣來拿回自己付的消費款,并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涉嫌犯罪。經教育,李某最終認罪認罰,并在家屬的幫助下退賠了款項,獲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
問題1: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根據《刑法》第266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行為人以行為使受害人相信某一事實,并且受害人基于此,向行為人給付了財物,行為人因此獲得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本案中,李某通過欺騙美容機構工作人員,在獲得銀行轉賬后,用冥幣支付給美容機構,從而達到騙取錢財的目的,李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問題2:李某認為自己拿回自己的消費款不構成犯罪,是否合理?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貨幣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殊性,在貨幣完成交付后,其所有權便發生了轉移,在李某將錢轉給美容機構后,這筆錢就屬于美容機構,而不是李某自認為的屬于自己的消費款。美容機構將其轉回給李某,這筆錢雖然名義上李某的消費款,但是在法律性質上,由于貨幣具有種類物的性質,該筆錢不是原來所有權歸屬于李某的那筆錢。
問題3:李某認為美容機構收費不合理,是否可以采取別的措施?
律師指出:李某以冥幣換取消費款的行為屬于詐騙行為,由于金額較大,因此屬于詐騙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行為當然不可取。李某認為美容機構不合理,其實首先可以和美容機構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在協商不成后,可以通過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等法律途徑來解決,若美容機構確實存在不合理收費之處,通過合法的法律途徑是可以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