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與王某兩人曾經共同服刑,為獄友,出獄后交往甚密,王某向楊某借款數十萬,楊某曾提出要將戶口落在王某舅舅徐某某處,但遭到拒絕。2009年,兩人在得知王某的舅舅、四級XXX殘疾的被害人徐某某因房屋動遷能獲取動遷補償款后,遂合謀以替徐某某購買房屋為借口,騙取其動遷補償款。
期間,被告人楊孔亮指使陸某某、虞某某等人假冒動遷組工作人員、房產開發商等身份與徐某某見面,騙取其信任。2010年7月23日,楊某在知悉徐某某已獲得首筆198萬余元動遷款后,即指使王某、陸某某、虞某某等人將徐某某帶至本市徐匯區龍華西路XXX號XXXX銀行龍華支行,謊稱為徐某某購買房屋,要求其將上述動遷款匯入虛構的房產開發商賬戶(實為楊孔亮之妻溫某某個人賬戶),從而騙得徐某某198萬余元。王某給徐某某購房合同及房屋鑰匙,其至現場看后發現合同、鑰匙均系虛假,通過查詢銀行交易發現其第一筆動遷款被轉入溫某某銀行賬戶。之后王某關閉手機,其無法與王某聯系。2012年10月15日,楊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加之騙取殘疾人屬于從重情節,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退賠所有違法所得。
上海刑事律師提醒:涉及房屋等大筆交易時,應當注意一定要簽署正式的書面合同,看房,審核交易方的資質。在一手房買賣時,如收款賬戶為個人,則應當有所警惕。切勿輕信“熟人”,簽署各類法律文件時應當仔細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