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菁介紹,法律上規定侵犯他人相鄰權的行為主要有四種侵權類型:妨礙他人正當的截水、排水權利;妨礙他人合理行使通行權;侵害他人的通風權、采光權;侵害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及休息權,這類侵權行為又可分為噪音侵權、花木侵權、熱氣侵權等不同類型。如家居裝修時的噪音、飼養寵物過程中的雞鳴狗叫,都會因影響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和休息權利而產生相鄰權糾紛。
對于屬于正常范圍內的噪聲或其他干擾,相鄰方應予諒解和容忍;但對不合理的侵害,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相鄰方可以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違章建筑判拆除須謹慎
法院在處理通風、擋光糾紛時,對于原告要求將建筑物拆除、恢復原狀的,根據“成物不可毀”的原則必須謹慎適用。對于私自搭建且價值不大的違章建筑,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請求判決排除妨礙,拆除違章建筑。對于超越建筑規劃許可審批的建設范圍的違章建筑和其他較大的違章建筑,如果法院判決強行拆除,可能會導致社會財富的浪費,這類違章建筑應由行政執法部門處理,或拆除或處罰后責令相關人員補辦規劃手續,更有利于解決矛盾,但被侵權人應得到相應的賠償和補償。對于合法建筑構成侵權的,法院不易判決排除妨礙、恢復原狀,應適用補償法則,即賠償損失。這樣可以避免為了保護相對較小的利益造成較大的損害。
換言之,對于因建筑物通風、采光而發生的相鄰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必須考慮到建筑物已形成的客觀事實,主要是對不會對建筑的主體部分和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部分(如附屬物、雨篷、擱置物或懸掛物等),要求當事人排除妨礙。
通風、擋光起訴不受時效限制
損害賠償的原則是彌補當事人損失,該損失應是具體明確的,對此原告負有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法官對于賠償損失的數額確認不宜自由裁量。而這種請求權“一物只能行使一次”,后買房人應了解買房時的現狀,再次以此為由請求補償的,不予支持。另外,相鄰采光、通風的請求權是基于物權而產生的,并伴隨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存在而存在,屬于物上請求權,不是我國現行民法訴訟時效制度的客體。因此,相鄰采光、通風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超過2年訴訟時效法院仍可受理。房屋擋光、通風侵權該咋辦?
后建成建筑無權主張通風、擋光侵權
當修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存在妨礙鄰居通風、采光之虞時,鄰居有權提出異議,請求采取避免阻風、遮光的措施。但需要舉證證明侵權事實存在,當事人可以委托法院指定相關鑒定部門進行鑒定。但董某菁同時提到,目前鑒定部門出于各種考慮,不愿出面鑒定,這給原告訴訟帶來不利影響。
另外,后建成的建筑物無權主張原已存在的建筑物擋光或影響通風,因其在建筑時應預見前物可造成擋光或影響通風的后果,屬于自愿承受。而本案陳女士雖是買房在后,飯店建房在先,但飯店建房因在陳女士所買房子建成的之后,所以不適用自愿承受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