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牌遮光擋風被訴
俞某購入某市天山支路某處802室房屋時,該房廚房間南墻開有窗戶。俞某入住后不久,某房地產公司在該南墻上安裝了一塊廣告牌,將俞某的廚房窗戶遮擋住。俞某經數次交涉無果,遂訴至法院,認為某房地產公司安裝的廣告牌妨礙了其廚房間的通風、采光,要求拆除該廣告牌。某房地產公司稱,所安裝的廣告牌是經區工商局核發了廣告發布登記證的,且俞某房屋按照原始設計,廚房間是沒有窗戶的,故不同意拆除廣告牌。
一審法院認為,某房地產公司安裝戶外廣告牌已經工商部門批準并核發廣告登記證,在該登記證未被撤銷前,俞某要求拆除的主張難以支持,俞某可通過行政訴訟等途徑先要求撤銷廣告登記證。遂判決對俞某訴請不予支持。
俞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某房地產公司安裝的廣告牌確實影響了俞某廚房間的通風、采光,已構成侵權,某房地產公司安裝廣告牌是否取得廣告登記證不影響對其構成相鄰妨礙侵權的認定,遂判決撤銷原判,改判某房地產公司拆除安裝在俞某廚房南墻的廣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