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通風侵權糾紛的處理
依照民法通則83條之規定,侵犯相鄰方的通風、采光權,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因此,只要我們能認定侵權事實的存在,就可依據該條進行處理,但在處理中也要視不同情況而定,具體問題具體對待,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對違章建筑而導致侵害相鄰方采光通風的問題。對此,只要侵權行為人無任何行政部門批準其建筑的手續,原則上就依照原告人的訴訟請求,判令侵權方排除防礙,即拆除違章建筑物。其次對超出規劃證、準建證所規劃內容而另行加蓋建筑物,如批每層3.3米,實建3.5米,批準建二層,而加建三層、四層的,則應區別對待,如果訴訟時該房屋正在進行建筑中,主體并未完工,尚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的,則應以裁定的形式及時予以制止。如果訴訟時主體已完工,判令其恢復原狀所帶來的損失較大(如會給整個房屋主體帶來損壞或已無法拆除的)則應以賠償損失而代之。對建房手續完備或已建設完工或依規劃證、準建證的要求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同樣要區別對待。該類建筑物已完工的,因其建房手續完備,只能給予賠償。對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如果已構成對相鄰方通風、采光權的侵害,人民法院在民事部分是無法認定行政部門準建證、規劃證無效的,假如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可裁定中止審理,待行政訴訟終結后,視情況而定,如兩證被撤,則可判建房方停止侵害,不得增加建筑物的高度。如兩證沒有被撤銷,則應判決侵權方予以賠償。總之,在解決此類糾紛中,如果不能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應堅持以賠償損失為主,以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為輔原則。對賠償損失方面,由于國家也沒有制定類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項目和標準,因此,需要審判人員在解決問題上做到公平,就是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則來處之,使雙方當事人雙贏。
至于賠償數據的計算,筆者建議可以結合以下幾個方面予以綜合考慮,首先要考慮房屋全部(購房或建房)的價格(每平米多少錢)和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年限、租賃人的租房價格和租賃期限,抵押權人的抵押期限、價值;其次考慮受害方在未被侵害前,其日照間距范圍內每個房間可能享受的陽光直射面積和受到侵害后每個房間實際享受的陽光直射面積;第三考慮給受侵害方造成的是一般影響,較大影響還是巨大影響。如:某甲所購房每平方米為700元,土地使用年限還有50年,共有四個房間受到一般影響,受侵害前,每個房間的陽光直射面積分別為15平方米、受侵害后分別減少為8平方米,則計算為28平方米×700元×20%=3920元,再考慮50年用地期可增加10%,則為5880元,以此類推,對較大影響和巨大影響的分別加15%予以計算,最低為20%.在這里受害方在受害前、后每個房間享受直射陽光面積的計算與認定需要專業部門的技術人員進行計算,我們可以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委托他們進行。當然,這只是筆者的個人想法,是否合理,還有司法實踐的進一步檢驗。采光通風侵權糾紛的處理(2) 來源:未知 作者:佚名 時間:201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