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劉某系同組村民,二人原來的房屋相隔較近,王某將原來的舊瓦房拆掉新建樓房。由于兩家很近,樓房建至第二層時,影響到劉某家的房屋采光。劉某要求王某降低樓層的高度,但王某認為修矮了不好,便拒絕了劉某的要求,兩家因此發生糾紛。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停止建房行為。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王某和劉某相鄰居住,王某在原有位置建高樓,影響了劉某房屋的采光權。判決王某降低樓房高度,王某怎么也想不通,在自家的屋基上建房也會被人告,還打輸了官司。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其實我國法律對類似這樣的事有著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相鄰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必須與鄰居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妨礙鄰居的采光和通風。相鄰一方違反有關規定修建建筑物,影響他人通風采光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本案中,王某雖然是在自己家的屋基地上建樓房,但卻因此影響了鄰居劉某房屋的采光,侵犯了劉某的相鄰權。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本案也提醒農民朋友:在自家建新樓房時,別忘了給鄰居留下一片陽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