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相鄰關系?
所謂的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2、常見的相鄰關系:
(1)相鄰土地使用關;
(2)相鄰防險、排污關系;
(3)相鄰用水、流水、截水、排水關系;
(4)相鄰管線安設關系;
(5)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6)相鄰竹木歸屬關系;
(7)相鄰安全關系
3、相鄰關系有什么特征?
在法律上,相鄰關系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相鄰關系的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一個人不可能構成相鄰。相鄰關系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也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或是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 同時,相鄰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當事人,即相鄰權的效力只對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不及于不特定的一般人。
第二,相鄰關系是因為主體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相互毗鄰而發生的。例如因為兩幢房屋相鄰便產生了通風采光的相鄰關系。在許多情況下,相鄰關系的發生都與自然環境有關。因此,相鄰關系的發生,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互毗鄰的地理位置的存在。不動產不以土地為限,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等其他構筑物,相互毗鄰不以相接為限,河流的上游和下游也可以成立相鄰關系。
第三,相鄰關系因種類不同而有著不同的內容,但原則上都是相鄰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應給予必要的方便。所謂必要的便利,是指一方如果不從相鄰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當事人在行使相鄰權時,應盡量避免和減少給對方造成損失,不得濫用其權利。
第四,相鄰關系的客體主要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相鄰各方在行使權利時,既要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為鄰人提供便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相鄰關系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所體現的財產利益和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