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見的相鄰通行糾紛有哪些?
(1)通行權利糾紛;
(2)通行損害賠償糾紛;
(3)通道擠占、堵截糾紛;
(4)通道變更糾紛。
2、發生相鄰通行權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1)相鄰關系人因相互斗氣報復而激化矛盾。相鄰方素有矛盾或者關系交惡,未能及時化解,積怨很深,造成相鄰方相互仇視,只要涉及到對方一點利益,立即就會發生沖突。
(2)相鄰當事人法律水平有限,法律意識淡薄,對如何正確處理通行、排水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缺乏應有的法律知識。發生相鄰關系糾紛時,往往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將自己的觀點強加給相鄰一方,從而激化矛盾。在大部分相鄰通行權糾紛中,土地經營權人都片面強調對自己有利的觀點,斷章取義地理解法律條文,認為其持有合法的承包地、林地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書,就對相應的土地享有合法的獨占經營權,完全排除相鄰方利用其土地通行的合理要求,從而引發糾紛。
(3)相鄰通行權糾紛本質上還是由物質利益爭執所引起的,主要表現在:其一,絕大多數當事人提起訴訟是緣于爭利(不動產相鄰利益);其二,提起訴訟活動要求相鄰方為之付出相應的代價;其三,絕大多數相鄰訴訟的當事人,并不愿放棄經濟賠償或補償。
3、裁判規則
(1)鄰地通行權的行使應以必須為限。
“必須”是指一方權利的行使須以利用相鄰一方的土地為條件,若不利用相鄰一方的土地,就無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影響自己正常的生產或者生活。但應選擇損害最小的處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損害的,應支付補償金。
(2)鄰地通行權與臨時使用鄰地權利不同。
第一,鄰地通行權一般是長期的,但僅是路過性質,而臨時使用鄰地則是臨時使用一定時間的他人的土地。
第二,鄰地通行權一般不用訂立合同,而臨時使用鄰地關系往往事先由相鄰雙方訂立合同,約定使用鄰地的范圍、期限和違約條件等,用完后及時撤出。
第二,行使鄰地通行權一般是無償的,除非給他人造成損失,相鄰權利人不用付費,而在臨時使用鄰地關系中,違約的相鄰權利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但不得因此剝奪相鄰權利人的相鄰權。
(3)鄰地通行權的行使應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
一是通過鄰地時,應當選擇最為經濟合理的路線;
二是注意保護鄰地上的財產;
三是因客觀環境發生變化可以改道通行時,應改由其他更為經濟的線路通行;
四是因通行等給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