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水管漏水引發用水糾紛
業主劉某家中水管跑水,殃及樓下王某的房屋,在賠償王某損失后,劉某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認為自家跑水是因為物業公司維修動過的部位脫開造成的,要求物業賠償損失1萬元。近日,在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劉某起訴稱,2006年11月,因家中給水主管漏水,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到家中維修,維修過程中造成多部位漏水,其中包括自用部分。2007年3月,劉某家中給水主管以內自用部分水管漏水,給樓下業主王某造成損失。經法院調解,劉某向王某賠償損失1萬元。劉某入住后從未更換過水管,跑水部分雖為業主自用部分,但系物業公司維修動過的部位,故請求法院依法判令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物業公司主張其在2006年11月維修時,只維修了自來水表以內的給水主管,并未維修劉某自用部分管線,但物業公司未向法院提交維修記錄等相關證據,故物業公司對劉某家跑水給王某造成的損失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劉某外出時未關好自來水截門,未盡到高度注意義務,故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宣判后,物業公司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受理后,考慮到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相互關系,不論物業公司勝訴還是敗訴,都有可能影響到今后工作的開展,因此如果能促成本案的調解,既可以實現案件本身案結事了,又可以盡可能的減少案件給物業公司今后工作造成的影響。經過法官與當事人多次溝通,向物業公司分析案件判決的弊端及調解對其工作的好處,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物業公司同意給付劉某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