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報社位的辦公場所在萬*吉公寓小區內,通行只能通過萬*吉公寓大門。前不久,報社準備加蓋二層樓,但受到了小區物業公司的阻礙,為此,某日報社告上法院,要求物業公司排除妨礙并賠償損失。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業公司不得對某日報社的施工進行阻攔。
2006年2月,某日報社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準備在其食堂上加蓋二層,并于2007年8月、11月,取得了施工許可。2007年9月,某日報社向物業公司提交了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證等材料準備施工,并在小區公示了施工手續。此后,某日報社在其班車內裝上砂子,緊隨其后有施工方運送水泥的車輛,行至萬*吉公寓大門外時,被小區的物業公司保安以未接到通知為由予以阻攔。物業公司在知道此車系某日報社施工車輛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以施工車輛進場后,無法進入某日報社院內,只能停放在小區公共道路上,影響交通為由,仍不予放行。
某日報社認為,其享有從萬*吉公寓通行的權利,物業公司擅自關閉萬*吉公寓大門,阻止車輛進出,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權,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并賠償損失。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排除妨礙,允許報社車輛通行,并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管件、跳板等財產租賃費以及施工方要求報社賠償的損失共計56180元。
物業公司在法庭上辯稱,2006年4月,某日報社向物業公司通報擬在食堂加蓋二層,被告向某日報社提出,只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辦理開工證,同時未作施工公示,鑒于開工勢必使小區業主對此有意見,建議某日報社先期做好協調解釋工作。被告也張貼了告示,通報了某日報社加蓋二層的情況。對此,業主反應強烈。之后,此事不了了之。2007年9月開始,某日報社再次向被告提交規劃許可證、施工證和設計方案準備施工,被告提出應將施工手續公之于眾。2007年9月18日,某日報社貼出公告。2007年9月20日,施工單位在某日報社院內搭架子,開始施工。2007年9月21日,許多業主質問物業公司,某日報社未征求小區業主的意見和態度擅自施工為何不予制止,并利用大字報、標語、車輛堵塞阻止施工。同日,某日報社將開工手續及材料予以公示。此后,業主組織起來,阻止施工。2007年12月6日,某日報社組織車輛,并利用班車裝水泥、砂子及施工人員、保安,強行入院。被告保安人員事前未接到通知,而且施工車輛進場后,無法進入某日報社院內,只能停放在小區公共道路上,影響交通,在此情況下,保安沒有放行。被告認為,保安是在正常履行職責。不同意某日報社的訴訟請求。
豐臺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某日報社房產與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業主房產相鄰,某日報社在取得了規劃和建設許可后,有權組織施工,物業公司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允許某日報社施工車輛通行,也應當為某日報社加層利用相鄰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此,對某日報社要求物業公司排除妨礙并允許其車輛通行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物業公司所持阻攔的理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某日報社僅以租賃合同以及工程簽證單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證據不足,對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訴請,應予駁回。據此判決:在某日報社取得施工手續的情況下,物業公司不得對某日報社的施工進行阻攔;某日報社其它訴訟請求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