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家的房門與鄰居家房門相距很近,多年來相安無事。自從今年5月鄰居家裝上向外開的防盜門后,何女士進出家門時都可能因鄰居家突然開門而被撞到。何女士建議對方更換防盜門或將門改為向里開,但遭到對方拒絕。后經多方調解無效后,何女士將鄰居訴至法院要求更改防盜門方向。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被告邵先生將他家的房門改裝為向內開啟方式。
原告何女士訴稱,她與邵先生是鄰居,兩戶房門緊鄰,成90度角。今年5月,邵先生對房屋進行裝修,拆除原有老式防盜門和內木門,安裝成外開全封閉防盜門,且私自將門外挪7厘米左右。她及其家人在進出家門時,邵先生如果開門,就會撞到正在出門的人身上,造成身體傷害。與邵先生多次溝通未果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邵先生重新設計房門,將房門改為內開式,停止對何女士正常生活出行造成的侵害,賠償由于本案給原告造成的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
法庭上,被告邵先生辯稱,裝修后他家門的位置是根據原來防盜門的位置安裝的。且他家裝有門鏡,如果何女士出門,他們會從門鏡中看到,因此邵先生認為侵害的情況不可能發生。何女士說邵先生家的防盜門往外挪了7厘米,他不認同,何女士也沒有證據證明此事。且法律并未明文規定防盜門不能向外開。因此不同意何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何女士和邵先生作為不動產相鄰權人,在使用相鄰不動產時應當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邵先生將他家的房門改為外開式封閉防盜門,在兩間房屋的房門成90度夾角的情況下,確實會對何女士出行造成妨礙,也存在導致何女士人身損害的危險。上述妨礙及危險并不能通過邵先生開門時的注意而得到有效的排除或完全避免,故邵先生應當采取將其房門改為內開式的方式以排除上述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的妨礙及危險。雙方房門客觀上存在相距過近的問題,因此相鄰各方更應加強注意義務,不能因國家法律法規未禁止房門外開而得以免除。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