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之間本應互相幫助,和諧相處,卻因家庭排水的流向反目,被告一怒之下將原告房屋的護坡撬毀。近日,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龔某姑與被告盤某國、陳某姑、龔某嫦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判處被告盤某國、陳某姑對毀損的原告護坡進行原樣修復。
1999年12月,原告龔某姑的前夫蔣某林出資4490元購買茶林鄉(xiāng)老院子村委會的禮堂。爾后,原告龔某姑夫婦將該禮堂改為磚混結構的房屋,原告與蔣某林離婚后,該房屋歸原告所有和使用。由于該房前空坪較窄,又高低不平,原告花250元購買了位于原告房前的三被告家的稻田田坡,將原告房前的空坪拉直整平。2007年,三被告在原告房前修建房屋,三被告出入需要從原告房屋側邊經過。原告的房屋的地基明顯高于三被告房屋的地基,原告使用后的水從三被告房屋前流過,原、被告雙方對水的流向發(fā)生爭吵,原告將其使用后的水通過埋設管道從被告房前地下通過。200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盤某國、陳某姑認為原告的護坡侵占了被告出入的道路,影響了被告的通行,就將原告的護坡撬毀了約1.5米。原告在砌房屋護坡前后,被告均能正常從原告房屋側邊通行。據(jù)此,原告將三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2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系鄰居,鄰里之間應保持和諧、和睦的關系,對于排水、通行問題,鄰里之間應彼此照顧。原告砌護坡前后,均留出空地讓被告正常通行,被告盤某國、陳某姑將原告的護坡撬毀了約1.5米是侵權行為,是錯誤的。原告房屋的地基、地勢高于三被告的的地基、地勢,原告又埋了下水管道,并沒有影響被告的通行和生活,原告使用后的水的流向應遵循自然流向法則通過管道排水。原告要求賠償護坡?lián)p失2000元,由于原告未提供護坡?lián)p失的質監(jiān)評估,具體賠償標準、數(shù)額不便確認。故雙牌縣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