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萬柳某小區的業主貝女士將鄰居李女士訴至法院,稱不堪忍受李女士家中央空調室外機的噪音干擾。本網今日獲悉,在審理過程中,因李女士拒絕配合噪音鑒定,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李女士將中央空調室外機拆除。
貝女士和李女士是同一單元的上下層鄰居,李女士家安裝的中央空調室外機位于貝女士家兒童房外墻。貝女士起訴至法院稱,該空調室外機聲響巨大,在關窗的情況下仍嚴重干擾貝女士一家的休息、睡眠。貝女士稱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中央空調室外機進行了現場噪音檢測,測得噪音值最高達到62.1dB,大大超過國家環保總局《城市區域環境噪音標準》規定的噪音標準值。
李女士認為,該空調在正規商店購買,由專業的空調安裝公司進行設計、安裝,空調器安裝在房屋設計、建設時統一整體布局和建設的專用空調通道中的空調機位上,完全符合房屋使用說明和裝修管理規定。貝女士在購買房屋時已經知道空調通道存在這一事實,對空調通道啟用后可能產生的噪聲、熱氣等不利因素有初步的判斷,貝女士選擇此套住房事實上已經接受了這一現狀。現貝女士不準許鄰里在空調通道中自家的空調機位安裝并使用空調,其行為違背了公平原則。
案件審理中,經貝女士申請,法院委托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室內環境司法鑒定中心對李女士家空調室外機進行噪音鑒定。鑒定中心向法院回函稱:該中心認為目前關于室內噪聲標準尚未出臺,因此在室內噪聲檢測中多參照其他標準,常見有《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等,此案中檢測結果參照《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判標比較適宜。但李女士不同意在司法鑒定中參照該標準,不配合進行檢測,鑒定中心無法完成司法鑒定。
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涉及專業性問題,法院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進行噪音鑒定,雙方當事人均有義務配合鑒定部門進行鑒定,任何一方因不配合鑒定工作,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果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李女士不配合進行檢測,使得鑒定機關無法開展鑒定工作,導致法院對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果予以認定,李女士應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現貝女士提出李女士侵權,雖提交的證據系單方委托鑒定,李女士不予認可,但李女士未提交相應的反證,故法院判令李女士將位于貝女士家兒童房外墻左上角的中央空調室外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