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姚某向原告陳某給付人民幣269.06元,陳某屋面受損部份涂料由其自行修復。
原告陳某與被告姚某均住射陽縣某小區同單元,系上、下鄰居關系。2007年原告發現自家屋面上有滲水現象,認為是樓上被告姚家衛生間水滲下來造成的,要求被告修復。被告認為雖然自己的衛生間改造過但沒有動墻,是施工部門的事不是自家造成的,應該找施工部門。后被告對衛生間改造部份進行查找處理后,滲水現象有所改變,但致原告屋面磁性涂料泛黃、變黑、脫皮等現象未處理,原告要求被告修復。被告認為是施工部門的事,不同意承擔責任。根據原告的申請法院依法委托有關鑒定部門對原告室內因樓上滲水造成的損失部份進行造價鑒定,鑒定結論為重新補做磁性涂料57.79平方米,計人民幣269.06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間是上下鄰居, 雙方理應處理好相鄰關系,被告家水滲入原告室內致涂料部份損壞應予修復或賠償;而被告認為是施工缺陷造成與其無關,未能提供證據,其可在證據充分時向施工部門另行主張。鑒于被告不同意為原告修復,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