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相鄰的高層建筑遮擋了自家住房,徐先生等5家住戶認為自己的采光權等多項權利受到了侵害,便將相鄰高層建筑的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15萬元,其中電費4萬元。他們表示這個數字是該房屋剩下60多 因相鄰的高層建筑遮擋了自家住房,徐先生等5家住戶認為自己的采光權等多項權利受到了侵害,便將相鄰高層建筑的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15萬元,其中電費4萬元。他們表示這個數字是該房屋剩下60多年使用年限中增加的用電費用。今天,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徐先生訴稱,2004年,被告房地產開發商在他居住的豐臺區西羅園某處樓房的東側建造了高層建筑。這之前,他家住房的采光充足,一覽無余,站在家里都能看到永定門。但高層建成后,矗立在他所住樓房東側的三棟樓幾乎完全將陽光遮擋。加之通風條件也受到破壞,使得他屋內夏天潮濕、冬天陰冷。此外,由于兩樓相距30多米,他家黑白天都要遮擋窗簾,否則就要被偷窺;夕照時由于高層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還經常受到反射光的污染。
徐先生認為,這些情況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更為嚴重的是給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僅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增加了100多元(他購買的樓房使用年限是70年,現剛剛居住4年)。同時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他在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損害。徐先生認為,是被告建造的高層建筑嚴重侵害了他的采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為此,徐先生及其余4名原告均要求開發商賠償房屋貶值費10萬元,電費增加的費用4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
針對原告的起訴,作為被告的開發商在法庭上表示:第一,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他們在開發建設小區的過程中取得了行政部門的多項許可證件,不存在過錯,原告們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第二,原告住房的戶型結構決定了其享有的日照水平,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及《住宅設計規范》。第三,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缺乏依據,造成電費增加的原因有很多,電器使用、生活習慣等等,在多種原因并存的情況下很難量化出遮光引起電費增加的數額。
此案由于在社會中的反響較大,今天開庭時,也引來了其他小區的十余個業主趕到法庭旁聽。因此案尚需對房屋采光時間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進行鑒定,法官最后宣布暫時休庭,擇日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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