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住房公攤面積問題,北京市居民安某認為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中有關房屋面積的登記侵犯其合法權益,將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告上法庭。
記者2月28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市建委向安某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中對房屋建筑面積一項內容的登記;市建委為安某重新登記房屋所有權證中房屋建筑面積一項內容。
據悉,2005年10月,安某辦理了房產開發公司建設的小區房屋所有權證。入住后,其感覺面積有縮水嫌疑,后經調查得知,開發商將不應計入公攤的地下一層自行車庫計入了公攤面積。
之后,安某訴至一審法院稱,市建委核發的房產證存在錯誤,請求撤銷市建委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中對房屋建筑面積的登記,令其按實測面積重新進行登記。一審法院判決后,案件第三方房產開發公司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市建委審核同意將地下一層建筑面積,全部作為設備用房計入公攤,違反相關文件的規定。進而,房產測繪機構依據該公攤部位說明進行測繪并形成的測繪成果,也違反相關文件規定。市建委在對房屋面積進行產權登記時,將不符合文件規定的有關分攤原則的房產測繪成果作為認定房屋面積的依據,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其對房屋面積的登記,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