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早上出門,發現鄰居把垃圾扔在門口,散發陣陣異味;走進電梯,一條大獵狗也跟著竄進來,大伙都嚇了一跳;來到樓下,有人把裝修建材堆在樓道里,大家只好踮著腳進出……
生活中總有個別業主不太遵守規則,給其他人造成種種不便。大家同住一個樓,一個小區,個別業主我行我素,亂扔垃圾、侵占通道、飼養大型動物,讓別人不勝其苦,對此受到侵擾的業主該怎樣依法維權?
解釋
對于上述情況,根據《物權法》,首先可以和不守規約的業主協商,希望對方能夠自覺改正,該賠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但如果協商無效,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對于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由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受到侵害的業主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共同受到侵害的業主,推選代表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電梯費底樓住戶也要繳
案例
對于住在高樓里的業主來說,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與他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一個法律概念。從空間上看,大家的房子“疊”在一起,權利也就疊合在了一起,為此必須通過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加以規范。小區的道路、綠地、車位、車庫歸誰所有,住在一樓該不該交電梯費?等等。
周先生在一個小區里買了一套房,房子在一層。他住進后不久,在交物業費時發現其中有電梯費一項,“我從不用電梯,為何要交電梯費。”周先生找物業公司交涉,物業公司的人說:“你在樓里住,必須要交納電梯費?”
解釋
其實不光周先生,很多住在較低樓層的業主可能也都會有這樣的困擾。那么《物權法》對此是怎么規定的呢?
如果購房合同里或者全體業主有明確約定,那么就按約定處理,否則,根據《物權法》,電梯屬于建筑物的附屬設施,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無論你是否實際使用,都應該分攤費用。而且《物權法》特意規定,對共有部分的義務,不能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
《物權法》規定,小區里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小區里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
小區物業服務用房雖然由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使用,但所有權并不屬于它,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包括管線、電梯、路燈、公益性文體設施等,以及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并且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公司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小區內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搞裝修樓下住戶有權管
案例
樓上乒乒乓乓搞起了廁所裝修,住在樓下的王大媽很是擔心:如果樓上把防水給損壞了,自家的廁所不是每天都要滲水嗎,那怎么得了,趕緊到樓上去看看,指導指導。可是樓上不讓看,說:“我家裝修要怎么弄就怎么弄,我的地盤我做主。”遇到這種情況,王大媽該怎么辦呢?
解釋
每個人在行使自己權利時都必須接受一定的限制——即使在自己的地盤,隨心所欲也還要“不逾矩”。這個“矩”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物權法》相鄰關系制度中對不動產權利人的限制性規定。
根據相鄰關系制度,對于不動產的所有人,如房子或土地的主人,一方面,即使在自己的地方也不得隨意行為,以免侵害到鄰居的采光、通風等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如果鄰居有通行、排水等需要而不得不利用你的不動產,必須準許。
王大媽擔心樓上破壞防水給自己帶來損害,可以要求對方妥善施工,不得損害鄰居的利益。
前者如通風、采光、噪聲問題等,都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常見的相鄰關系問題。蓋樓應有間距,不得影響到鄰居的通風、采光,在住宅樓里周末不得進行有嚴重噪聲的裝修施工等,都是對相鄰權的尊重。
后者較典型的如“袋地通行權”。不動產權利人原則上有權禁止他人進入其土地,但如果相鄰的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圍,與公路沒有適宜聯絡,即成為所謂“袋地”時,袋地的主人要在相鄰土地上通行才能正常使用其土地,那就應當準許其通行。當然如果造成損失,通行者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炒物管大伙說了才能算
案例
周先生所在的小區臟亂差、時不時有盜竊行為發生,大部分業主鬧著要換新物管,可是業主委員會表示,物管不錯,費用也便宜,不換。很多業主雖然不滿意,但覺得這是業委會的決定,大家都應該遵守。
解釋
其實翻一下《物權法》就知道,小區的事并非業委會說了算。對于更換物業這樣的重大事項,應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才是業主的自治組織,它由全體業主組成,行使對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權,并對業主行使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作出限制性規定,以維護全體業主的權益。至于哪些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哪些職責由業委會履行,《物權法》是有明確規定的。比如對于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就應當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而業委會只是代表業主、業主大會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它本身并沒有決定權。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必須遵守。但如果有不同意見怎么辦?《物權法》規定,如果有業主認為決定不合理,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