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樓上鄰居空調外機安裝于自家房屋層高范圍內,即窗戶上方的橫梁外立面上,陳先生認為已影響了自己生活,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鄰居駱先生將2臺空調室外機,并將損壞的外墻面予以修復。今天,其訴請獲得了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的支持。
陳先生住203室,駱先生住303室,兩家為上下樓鄰居。在入戶時,開發商提交的業主手冊明確小區內不得在指定部位外安裝空調室外機。
去年10月,被告駱先生將2臺空調室外機安裝于陳先生家房屋層高范圍內,即陳先生家窗戶上方的橫梁外立面上。安裝時,曾產生爭執。經小區物業管理等部門對此進行調解,但未果。12月16日,物業管理公司還向駱先生開具違章整改通知書,明確空調室外機安裝部位違反業主公約,沒有按開發商指定的部位安裝,限一周內按開發商指定部位安裝空調室外機,但駱先生未予整改。經現場丈量,2臺空調室外機位于陳先生家房屋的層高范圍內。
為此,陳先生認為,駱先生未經自己同意,也不按照開發商指定的位置,強行將2臺空調室外機安裝在自家窗子外側的橫梁上,所裝位置離底面不足2.5米,距窗戶不足0.25米。而房屋層高2.8米。駱先生的行為不僅侵犯其財產權益,也直接影響其房間的采光,噪音等,也影響其正常生活,故要求其將2臺空調室外機從其房屋橫梁上拆除,損壞的外墻面應予修復。
駱先生辯稱,雖安裝空調室外機時雙方有過爭執,但現安裝位置是由陳先生家選定的,且已按陳先生要求從原定位置向上移動。安裝空調后尚未經歷夏天,故不清楚夏天是否對陳先生有影響,而冬天其晚上才使用空調,且通常不開窗,故應無影響,不同意訴請。
法院認為,依照法律規定,陳先生對203室的專有范圍享有所有權,現駱先生方安裝空調室外機的橫梁位置位于陳先生房屋的層高范圍內,故駱先生如需使用此位置,除應遵守相關物業管理規定外,還應得到陳先生同意,因未有證據證實其安裝的行為征得了陳先生的同意,故駱先生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財產權益。經現場查看,駱先生安裝的空調室外機,確距陳先生家窗戶較近,依生活經驗,該2臺空調當對陳先生的正常生活構成不利影響。對駱先生移機后的安裝,因相應業主手冊確實明確應在指定部位安裝空調室外機,故其如就此存有疑問,應向當地物業管理部門溝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