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影響他人采光而引發的相鄰通風、采光和日照糾紛案。被告李某某一次性補償因影響原告張某采光而造成的各種損失15000元。
原告張某向法院訴稱:其與被告李某前后相鄰居住,原告居住在被告宅院西北側。2008年6月,被告李某在自家宅基地范圍內建起三層樓房,嚴重影響原告通風、采光和日照,給原告正常生活帶來不便。故起訴,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30000元。
3月3日,承辦法官去現場勘驗,被告所建樓房共三層,高十余米,而原告居住在該被告所建樓房西北側,宅院南北長僅7米多,從早晨到中午十一點之前,日光根本不能照射到原告宅院內,給原告正常生活帶來不便。
法官當時即在現場于被告講清利害關系,指出被告行為已經給原告造成妨害。后趁熱打鐵,和村干部溝通,做被告人思想工作。最終,被告與原告握手言和,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張某損失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