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一起因六樓客廳窗戶突然掉落,砸壞樓下停放的汽車導致的損害賠償案件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謝某訴稱,2009年11月15日,自己將一輛上海華普海尚305的小轎車暫停在房山某小區7號樓4單元與11號樓1單元兩樓中間靠右側東墻一側,然后回屋取東西。可誰料,剛進家門,她聽見咚的一聲,下樓一看,發現11號樓1單元601室客廳位置一個塑鋼窗掉落在自己的車上,造成車輛車頂、后備箱蓋、發動機蓋,右前門、前擋風、右翼子板及車身多處嚴重損傷。之后,謝某第一時間通知物業,并撥打110報警。派出所及物業到達現場后,民警經勘察現場,確定11號樓1單元601客廳位置窗子掉落,但該戶家中無人,民警做了筆錄并錄像。
2009年11月16日,物業值班人員通知11號樓1單元601房主李某,與房主見面后,李某承認掉下的窗子為其所有,并同意謝某先將汽車修好,損失情況再做商議。同日,謝某將車修好,費用為4570.3元,后與李某商談,李某則稱自己只有10%的責任。經協商未果,謝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損失修車損失費4570.3元以及所產生的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自己的窗戶掉下來是事實,但并未答應原告先去修車,也未答應賠償。同時,被告表示對修車的明細表有異議,如果是正規4S店的明細表應該是機打的單子,而原告提供的都是手寫的。
在法庭調查階段證實,由于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認為是第三方責任,才引發了本案。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停車的位置,被告認為,原告不應將車放在被告家窗戶下面,自家樓下不是停車的位置,沒有劃著停車標記。原告則認為,自己作為業主,可以在每一寸土地上停車,而且不斷有車停在那里,小區也未警示過禁止停車,所以認定并未違章停車。同時,考慮到當時天黑了,小區里的車位都停滿了,又在刮風,道路左側停了個很寬的車,為了不妨礙他人通行,只能選擇停那。
最終,被告表示由于原告停車的地方不是停車位,因此不同意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并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