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相鄰的“珠江駿景”高層建筑遮擋了自家住房光線,老徐等5家住戶以自己的采光權等多項權利受到了侵害為由,將“珠江駿景”的開發商珠江房地產公司告上了法庭。今天上午,豐臺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老徐等5名原告的損失共計36.7萬元。
2004年8月,珠江房地產公司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豐臺區永外果園43號建設“珠江駿景”項目北區10-12號樓。一年后,該工程竣工。然而此樓房與老徐居住的西羅園南里17號樓僅一路之隔,“珠江駿景”在馬路東側,西羅園南里17號樓在馬路西側。老徐說,這之前,他住房的東照采光充足,一覽無余,站在家里都能看到永定門。但“珠江駿景”高層建成后,矗立在他所住樓房東側的三棟樓幾乎完全將陽光遮擋。加之通風條件也受到破壞,使得他屋內夏天潮濕、冬天陰冷。此外,由于兩樓相距30多米,他家黑白天都要遮擋窗簾,否則就要被偷窺,夕照時由于高層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還經常受到反射光的污染。
老徐認為,這些情況不僅使他的房屋價值嚴重減損,更為嚴重的是給他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影響。僅每個月的電費開銷就增加了100多元(他購買的樓房使用年限是70年,現剛剛居住4年)。同時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情緒均受到直接影響。他在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痛苦和損害。老徐認為是珠江房地產公司建筑的高層建筑嚴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權、通風權、隱私權、眺望權,同時還受到污染。為此,老徐要求開發商賠償他房屋貶值費10萬元,電費增加的費用4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同時起訴到法院的還有同樓的其余4名住戶。
針對老徐等人的起訴,作為被告的珠江房地產公司在法庭上主要陳述了幾點意見:第一,他們認為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他們在開發建設小區的過程中取得了行政部門的多項許可證件,不存在過錯,原告們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第二,他們認為原告住房的戶型結構決定了其享有的日照水平,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及《住宅設計規范》。第三,他們認為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缺乏依據,造成電費增加的原因有很多,電器使用、生活習慣等等,在多種原因并存的情況下很難量化出遮光引起電費增加的數額。
豐臺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鑒定部門對珠江駿景北區10-12號樓對西側豐臺區西羅園南里17號樓東立面大寒日、冬至日的日照影響情況,進行了測算。最終測算報告顯示,老徐等人的房屋客廳在“珠江駿景”住宅實際建成前后,大寒日日照時間均不足2小時,但冬至日日照時間在“珠江駿景”住宅工程建設前在1小時以上,建成后不足1小時。
由此,豐臺法院認為,老徐等人與珠江房地產公司作為不動產的相鄰雙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從本案現有事實來看,珠江公司開發的珠江駿景北區西側高層住宅,雖然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但確已對老徐等人住房采光造成影響,故珠江公司侵權的事實成立,對老徐等人其應適當予以賠償。賠償數額由本院依據采光受影響程度酌情確定。據此,判決珠江房地產公司賠償給老徐7.5萬元的損失。其他4名住戶也分別被判由珠江房地產公司賠償7.5萬元到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