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審理隱私權糾紛案件,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4月1日起實施后,首次以隱私權案由立案的案件。以往有關隱私權糾紛都是以名譽權糾紛案由進行立案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首次將隱私權單列出來,此案是也是首次以隱私權案由立案審理的案件。此次案由的修改體現了我國法律對人格權的保護的進一步加強和全面。
該案原告馮某稱,2008年5月26日,發現鄰居被告計某在馮某家對面安裝了一個監視探頭,窺探馮家隱私,使得馮某全家整日處于被監視狀態。原告認為,被告私自安裝監視探頭,探頭的拍攝距離完全能夠看到原告家的情況,嚴重侵犯了原告一家的生活隱私,原告現要求法院判令拆除監視探頭,書面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被告計某在答辯中稱,自己是為保護自家屋前安全才安裝的監視探頭,監視范圍也僅局限于自家門前,并無窺探他人隱私的目的,自己將探頭的焦距也只控制在自家房前的距離,由于以前家中出現過被人偷走東西、砸壞東西的情況,因此才裝了這個探頭,這并不影響他人隱私,如果沒人干不應該的事就牽涉不到什么隱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庭審中,主審法官鑒于雙方的鄰居關系,試圖作雙方調解工作,但原告堅持不愿調解,因此,法庭宣布將擇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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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隱私的相關規定,法律規定:隱私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當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和當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不便他人侵入的個人領域。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種人格權。侵害隱私權引起糾紛的主要原因有:刺探、調查個人情報、資訊,干涉、監視私人活動,侵入、窺探私人領域,擅自公布他人隱私,非法利用他人隱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