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居民的外墻陽臺瓷磚掉落砸死行人,責任誰負?日前延吉市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一審判決整棟樓46戶居民共同賠償死者家屬20多萬元。該案至此歷時4年,一波三折。記者了解到,此案在延邊是首例。
案發:4樓陽臺瓷磚砸死人
意外發生在2003年12月27日,當天14時20分,住在附近的慕某(時年61歲,為延邊大學退休工人)經過這棟樓時,該樓2單元402室陽臺的外墻瓷磚突然大面積掉落,正好砸在慕某頭上,搶救無效身亡。
第一次起訴:告陽臺所有者
慕某的妻子和3個子女隨后將2單元402室居民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20多萬元。
起訴過程中,慕某的家屬咨詢了有關法律部門,得知陽臺外墻不是屬于住戶個人所有,屬于共有部分,因此撤銷了對李某個人的起訴,改為起訴李某所在的整個2單元。
第二次起訴:起訴整個單元
2005年,慕某家屬將2單元10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賠償慕某死亡賠償金等20多萬元。2005年末,該案在延吉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后作出判決,判決2單元10戶居民共同承擔賠償責任20多萬元。
10住戶不服,認為外墻應是全樓住戶共同所有,應該大家一起賠償,因此向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審。
第三次起訴:起訴整個樓
該案發回重審后,延吉市法院重新指定了一名法官審理該案,法官追加這棟樓的其他36戶居民為被告,將整棟樓的46戶居民都列為被告。
延吉市法院審理后認為,46名被告作為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房屋的外墻享有共同的權利,并負有共同修繕的義務,未及時修繕致外墻瓷磚脫落,造成行人慕某死亡,且其又不能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46名被告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
2007年12月28日,延吉市法院重新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整棟樓46戶居民共同賠償慕某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0萬余元。46戶每戶承擔4376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訴訟費等1.5萬元由46戶居民每戶承擔279元,這樣,46戶居民每戶承擔4655元。
據了解,46戶居民中,很多戶都將房屋出租或因出國給親戚住了,大多數對此事不聞不問,只有10多戶一直在奔走、出庭,但他們連繼續上訴的錢都無法湊齊,而目前的上訴期限已過。
居民不解
憑啥讓全樓人都賠
日前,記者見到了這46戶居民中到庭參加訴訟的10多戶,他們是1998年以后住進來的,住進來時就發現樓房的墻壁掉沙子、水管裂,暖氣也經常出問題,出事之前,瓷磚一直掉,樓后面的水泥墻、樓道里的樓梯也非常陳舊。居民們一直在向開發單位延西街道辦事處反映,他們也在修理,這次砸死了人,他們認為是樓質量問題,不應該讓住戶負責。
居民們說,房照上明確寫著面積多少歸自己所有,其中包括陽臺,為什么這次砸死人的是2單元402家的陽臺,卻讓整棟樓的居民一起負責?
法官答疑
陽臺外墻屬于共同所有
法官告訴記者,居民們當庭就提出了質量問題,但沒有確實證據,該房屋的建設方提供了一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鑒定書》和《延吉市建設工程質量認定書》,上面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驗收意見和公章,證明該樓不存在重大質量問題。
法官表示,如果居民們想對此提出疑問,應當在判決前就到有關部門搜集證據來證明質量不過關。
另外,該樓沒有物業管理,延西街道辦事處雖然在對樓體進行修理,但并不收取任何費用,修繕屬于出于道義,并不應承擔相關責任。
就居民們對陽臺外墻的疑問,記者咨詢了該案法官和有關律師,得知我國建設部在1989年頒布了《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并在2001年做了部分修改,里面明確規定,樓房的外墻、共有陽臺、通道等屬于異產毗連房屋,應由大家共同承擔管理修繕責任。該案法官說,陽臺內部是屬于居民產權所有,外墻是和整個樓房相連的,是屬于共同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