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隱私權糾紛案。一審依法判決被告計某忠將安裝在屋門上方的監視探頭拆除,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原、被告系鄰居關系,兩家屋門之間相距約兩米。今年5月,被告以其家中物品曾丟失及損壞為由,在其居住的北房屋門的上部安裝了1個監視探頭。原告馮某龍認為被告的違法行為侵犯了原告及家人的隱私權,嚴重騷擾了原告的正常生活。遂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拆除監視探頭,并予以書面道歉,同時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費5000元。
被告計某忠辯稱,被告為保護自家屋前安全才安裝了監視探頭,監視范圍也僅局限于被告家門前,并無窺探他人隱私的目的。被告將探頭的焦距只控制在自家房前的距離,這并不影響原告隱私。
法院認為,依據查明的事實,被告安裝監視探頭,幾米以外的情況均在監視器可視范圍內,故必然包括與被告相鄰的原告家。因此很有可能使原告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暴露,對原告的隱私構成了侵害的可能,客觀上講被告在其住所安裝的監視探頭亦會給原告造成精神上及心理上的壓力,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監視探頭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但原告現并沒有證據證明其相關信息已被被告安裝的該探頭監視到及已經發生了損害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費5000元的訴訟請求沒有證據證明,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