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欲將商用房改為住宅,于是擅自改變房屋構(gòu)造,拆除墻體開鑿窗戶,危及了房屋的安全,樓上鄰居朱某將汪某訴至法院,要求汪某恢復房屋原狀。近日,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汪某恢復房屋原狀。
汪某訴稱,2008年10月,其購買了密云縣某小區(qū)的一套一層商用房,因小區(qū)較偏僻,汪某便想將此房改造為住房,在改造過程中,汪某為了增加房屋采光,將房屋的承重墻上開鑿了兩個大窗戶。樓上住戶朱某看到汪某開鑿窗戶后,認為其行為造成了樓房的安全隱患,要求汪某恢復原狀,但汪某予以拒絕,于是朱某便將汪某訴至密云法院,要求汪某恢復樓房的原狀。
汪某辯稱,其開鑿窗戶不會危及樓房的安全,拒絕恢復原狀。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業(yè)主的行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汪某擅自在樓房承重墻上開鑿窗戶,超出了汪某行使房屋所有權的界限,對朱某等其他業(yè)主居住的房屋造成影響,對整棟樓房造成了安全隱患,于是判決汪某恢復房屋的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