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核“安靜居住小區”
一、基本條件。
小區區域環境噪聲晝間低于55分貝、夜間低于45分貝;符合小區面積大于24000平方米、建筑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居民戶數大于300戶三個條件之一。
二、管理技術指標。
小區設立專人負責安靜小區創建工作并維護安靜環境;變、配電設施應與居民樓分離設置,樓內其他公用設施(電梯、水泵等)采取低噪聲或減震減噪措施;產生噪聲的各類服務業(飲食、娛樂)噪聲污染源排放優于相應的排放標準;小區居民裝修控制作業時間,沒有擾民裝修;居民在室內播放音樂和演奏樂器控制音量;小區各類群眾體育娛樂活動禁止設置高音喇叭;小區內設立機動車禁鳴標志;夜間摩托車進入小區應熄火推行;機動車防盜裝置不應擾民。
三、其他指標。
綠化率或硬化率達到35%;垃圾袋裝日產日清;公安部門認定的安全封閉小區。
四、保證措施和居民滿意度。
建章立制,公示小區居民,公布熱線電話,接受居民監督和投訴;居民對小區環境質量滿意率不低于95%,噪聲擾民投訴能依法解決,結案率為100%。